申請人/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,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【A.事前揭露】」,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,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,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112-10-03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身分關係揭露專區
112-03-07
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「關係人補助限制」之認識,監察院特製作之「五分鐘,懂利衝--申請補助真輕鬆」動畫短片,請多加點閱點閱,以了解利衝法補助限制規定,避免關係人因不諳法令而觸法。